需要看执行的是否顺利,如果顺利当即即可以兑现,对方不配合或没有被执行能力可能会拖而无期,也可能会中止执行或终止执行。
1、法院应在7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给予答复,受理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中会给被执行人指定一个时间段来履行判决,如果超过了执行通知指定的时间对方还不执行判决:就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没有拿到钱,有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人,确实没有钱可供偿还。另外一种就是债务人有钱,而故意不偿还。那么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所处理的方式是不一样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1.如果是属于债务人有钱而故意不偿还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申请完了之后,债务人还不配合来偿还借款的话,那么就可以追究他拒不执行判决罪。这个是刑事犯罪,是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坐牢的。那么此时如果债务人有钱的话,他一般会选择偿还借款,而不会选择去坐牢。
2.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钱来还债,那么这时债权人即使去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也去调查和查封了他的财产,但是发现没有财产可供查封的话,那么就有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等债务人什么时候有钱了,再可以要求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怎么办?
很多申请执行人其实并没有办法,只能接受这个客观现实。当然,也有的申请执行人不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那对于债权人来说,能够做得其实也不多。一方面,债权人要自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客观说,法院的财产调查确实不能如实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应该说,法院只能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登记的财产。对于拆迁安置房或已购买尚未登记的房产,我们法院确实无法查到。还有一些应收债权,同样是可以执行。但想要做这方面的工作,只能申请执行人自己落实,并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
另一方面,看看被执行人是否有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如果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这方面的行为,那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撤销财产转让行为。这是一些救济途径,但做起来确实够呛够折腾。
强制执行后仍然拿不到钱的,可以由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包括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被申请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2、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3、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五十七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