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满五年后还是有效的,只是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就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就恢复执行。实施中止执行之后,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一、判决书生效后多长时间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一审判决以后,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
2、根据判决书会说明被告的给付时间的,一般表述为:判决生效之日起或判决生效之日之内支付多少钱。
3、判决书说明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届时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即凭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到该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
4、二审判决略有不同,从二审判决时即为生效之日。凭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审判决之日起两年。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5.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期限为2年,超过期限的未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应当依法不予执行。因此,如果强制执行期限已经过去2年,未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就不能再进行强制执行了。
2、但是,如果您有合法的理由导致无法在强制执行期限内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例如,被执行人财产不足、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等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如果法院认为您的理由合法,可以决定延长执行期限。
3、另外,如果您在强制执行期限内已经开始执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执行未完成,您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4、总之,强制执行期限2年后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进行强制执行。但如果您有合法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或继续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6、(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7、(二)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8、(三)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9、(四)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如超过2年,申请执行,对方无异议,也可申请执行,对方有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1.强制执行的时效规定为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起算两年后开始计算。即便时间已过去20年,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并且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在时效已过的情况下提出抗辩,法院将停止执行程序。
2.在这20年的时间里,债权人如果能够保证每隔三年至少主张一次权利,其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将会保持有效。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会不断中断诉讼时效,每次主张都会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长期不主张权利,可能会失去胜诉的权利。
3.即使诉讼时效已经过期,债权人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是其拥有的实体权利依然保持。债务人虽然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但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仅受到阻碍,权利本身并不会消失。因此,债权人即使在诉讼时效过后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接受。
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而法院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暂停,两年后如果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5.强制执行是法院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查封、冻结、扣押等,以实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有一定的期限。
6.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案件的立案,包括:因欺诈或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执行和解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因委托执行不当被退回委托的;终结执行案件在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如果是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中止执行的,两年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继续执行。其他情况的,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如果申请强制执行超过2年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过两年怎么办
1、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而提出强制执行的,法院通常对申请人的申请应该直接立案执行。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时效,也不能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明也即释明。
2、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本条文来理解,申请执行的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中断,而非除斥期间。而且该条明确提出申请执行时效的概念,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申请执行时效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范围,与诉讼时效制度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范围应该属于同样的权利范围。这一权利范围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时效抗辩。如果案件当事人没有自己提出时效抗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是不能主动适用时效抗辩的,也不能对时效抗辩进行释明的,在法律上时效抗辩视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假如在案件的审理或执行当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一抗辩,法律即视为当事人自己放弃这一权利。
3、此外,假如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期间是否发生中止、中断进行审查,那么法律规定的七天立案审查期远远不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没有办法彻底查清事实。因此,对于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案件,法院应直接立案执行而不应审查,如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已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可以终结本案。
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